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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 刘育英)换脸、换声、三维重建、智能对话……深度合成服务已在国外互联网社交媒体中广泛应用,催生了美颜美妆、影视制作、智能客服、虚拟主播、元宇宙等应用服务。中国三部门日前出台新规,规范深度合成服务。
据“网信中国”11日晚消息,近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三部门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
其中也包括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等。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所长孟丹表示,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来说,深度合成技术应用的初衷是让生成合成内容更逼真,但深度合成技术在愈趋“智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多的安全风险,除深度伪造风险外,还包括生成合成信息内容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侵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等风险。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所长徐波表示,《规定》分析梳理了深度合成活动边界,明确了深度合成技术定义,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以及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等主体应履行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
《规定》还针对利用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明确了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显著标识等强制性要求及适用情形,如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若生成或编辑生物识别信息,必须进行算法安全评估。
徐波还表示,《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于生成合成类算法标识相关要求作出细化,明确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如可能导致混淆或者误认的,还应当在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等要求,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深度合成标识。(完)